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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礼丧服文足征记

清程瑶田(1725-1814)撰。瑶田字易田,一字易畴,号让堂,安徽歙县人。曾任江苏嘉定教谕。与戴震同学于江永,长于旁搜曲证,不为经传注疏所束缚。对古代名物的考订,绘图列表,便于稽寻。谓《禹贡》扬州的三江,实只一江。著有《禹贡三江考》、《仪礼丧服足征记》、《周髀矩数图注》、《通艺录》等。此书前面有阮元序:称其精言善解,穷极隐微,明圣人制礼贤人传礼之心,于千百年后非好学深思,心知其意,何以能之?并谓玩索经文,不为传注拘牵,此儒者之所以通。瑶田有自撰叙目:“治经不涵泳白文,而惟注之徇,一失其趣,即有毫厘千里之缪。吾于《丧服》末章,长殇中殇降一等四句,知其确是经文,而郑君误以为传,故触处难通,不得不改经文,以从其说。孔子欲说夏殷之礼,而慨杞宋之无征,今《丧服》经文具在,足则能征,知其解者,旦暮遇之可也,作《仪礼表服文足征记》(末题‘歙程瑶田’)”。卷一为《丧服经传》考定原本上;卷二为《丧服经传》考定原本下(上卷谓子嫁反在父之室,为父三年出而虞,既虞而出之分等;下卷缌麻三月,谓经不为高祖制服,故亦不为元孙制服);卷三为丧服通别表、本服殇服一贯表、成人本服小功长殇服缌麻表;卷四自丧服无逸文述,至报服举例述;卷五为降服述,至妾服发例述;卷六自两殇服章发例述,至疏食素食说;卷七自小功卒哭可以取妇取妻说,至《白虎通》释九族义同丧服说;卷八自族亲诸服旁杀一贯表,至论尊加与至尊之服同,非兄弟服之义;卷九自丧服报例皆报其所施说,至小功之缕讹字记;卷十自异姓主名述,至父之姑在室不制服表。按:是书对于《丧服经传》及注,解释同异,都极有研究,所列诸表,也非常详明(为表二十有九,有云丈夫妇人之通服,经之纬之等杀毕具,至服有升降,而必别之于其人者,至纤至悉,分而录之,不嫌烦碎,然后知此经之针缕密致,此传之气脉贯通,毫发无憾。)如斩衰章,父为长子,是书认为此传应当将正体二句与庶子二句反正互明之故剔清,其火自见。《胡氏正义》录存其说,大概认为程氏之说极基正确。夏炘为瑶田别传,列举不杖期章,惟子不报等传文,都一一援据经史疏,贯通证明以规郑氏之失。《胡氏正义》于惟子不报,也取瑶田以父之所不降指父身之世叔父母子昆弟,昆弟之子,姑姊妹女子子,言谓父于此等亲不降,故子于此等亲为降,要优于章平之说。可见,此书可取之处很多,不能误以长殇中殇降一等四句为经文,少之。又按:《仪礼丧服》,后人难行的原因,都由原重贵贵之义。所谓绝期降等者,秦汉以后,只有天子可以绝期,其为公卿者,或今日受命,而明日罢官,与平民无异,怎能说绝降呢?即使有王公之封者,自南北朝以后,也不能臣其僚吏,不可能对于五服有绝降。又有载顾炎武讥议唐代加重服制之说,然相沿袭,已经超过千年,人情已安,不能轻易改变。又丧服经传对于妾服的论述也非常详细。而《魏书·元孝友传》认为其时人只有一个妻子。又尚公主者,例无媵妾,那么,并非只有近人有废妾之说,即南北朝已经有行之者,唐人虽然曾经著之令典,而宋元以后,不是藩王及达官,也难以完全施行,这一点言《丧服》者不可不知。此书有《皇清经解》本和《通艺录》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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