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子科
法令名。东汉建安十八年(213)曹操为魏公,曾下令议复肉刑,然因奉常王修反对及蕃国难改汉制而未实行,乃定《甲子科》,颁下州郡。科文已佚。其内容有“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”;“嫌汉律太重,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,使从半减”等,尚有收租税绵绢、禁酒、禁内学及兵书、禁长吏擅去官等。
法令名。东汉建安十八年(213)曹操为魏公,曾下令议复肉刑,然因奉常王修反对及蕃国难改汉制而未实行,乃定《甲子科》,颁下州郡。科文已佚。其内容有“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”;“嫌汉律太重,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,使从半减”等,尚有收租税绵绢、禁酒、禁内学及兵书、禁长吏擅去官等。
【介绍】:见崔沔。
土司名。清置。首领麽人。在今四川盐源县北部。其先于康熙四十九年(1710)归附授职,所属为麽与西番。
北魏置,属荆州。治所在左南乡县(今河南淅川县南)。西魏改为秀山郡。
见“太子左右卫率府”。
在今山西文水县南孝义镇。《清一统志·太原府二》:孝义堡“在文水县南十三里。其南二里有孝义墩,接交城县界”。
【介绍】:生平事迹无考。《全唐诗》存诗2首。
见“出生入死”。清·王夫之《黄书·大正》:“淘金采珠,罗翠羽,探珊象,~,童年皓发,以获赢余。”
十四卷。刘玉瑷纂修。刘玉瑷,清乾隆间知砀山县事。砀山自明隆庆始有志,后有万历志、崇祯志,至清乾隆七年,前令郭浩四经纂辑。前志纲目未分,事文简错,阅者不无遗憾。刘玉瑷对前志详加考订,增辑补缺,仿《后汉书
古代陶器纹饰。多见于新石器时代,为陶器成型后,以篦类工具在其表面按印所留下的印迹。
【生卒】:1117—1157【介绍】:宋资州人,字庄叔。高宗绍兴二十一年进士第一。除校书郎,不附秦桧。桧死,累迁中书舍人。屡荐名士,刚正善文,有名于时。以文章似苏轼,高宗称之小东坡。有《栖云集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