杖刑
古代刑罚名目。用官杖责打犯人脊背或臀部、腿部。唐律定为“五刑”之二,重于笞刑,轻于徒刑。五刑之中,除笞、死二刑外,杖、徒、流均要行杖刑。杖刑原定一百、九十、八十、七十、六十下共五等,宋代行*折杖法,顺次改罚臀杖二十、十八、十七、十五、十三下五等。元明以后复旧制。
古代刑罚名目。用官杖责打犯人脊背或臀部、腿部。唐律定为“五刑”之二,重于笞刑,轻于徒刑。五刑之中,除笞、死二刑外,杖、徒、流均要行杖刑。杖刑原定一百、九十、八十、七十、六十下共五等,宋代行*折杖法,顺次改罚臀杖二十、十八、十七、十五、十三下五等。元明以后复旧制。
地名。西夏重镇之一。夏景宗元昊立国称帝前,于大庆元年(1036)升州郡,以肃州(今甘肃酒泉)为此郡,置宣化府。
官名。(1)府兵将官。唐武德元年(618)改隋鹰扬郎将置,正四品下,寻改骠骑将军。(2)宋为低级武职,有时代替都头、副都头、军使、副兵马使统率所部兵士,非普遍设置。
清代民田之一种。主要分布于广东省。每条科银四钱五分三毫。
1852—1937江西义宁(今修水)人,字伯严,室名散原精舍。清光绪进士。官吏部主事。曾列名上海强学会。戊戌维新运动时期,与黄遵宪、江标等助其父陈宝箴在湖南推行变法新政,特荐梁启超任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
【介绍】:见吕岩。
书名。署名饶州第一伤心人编辑,实为湖南著名的反洋教首领周汉等人化名刊布。刊印地点与年代不详。一般认为此书为《辟邪纪实》抽印本。主要内容是指斥天主教为邪教,批驳其邪说,要求禁绝。山东登州教士曾于清同治九
见“索诺木达尔扎”(1833页)。
1941年10月苏北革命根据地析阜宁县东部地置,属盐阜区。治东坎镇 (今江苏滨海县境)。以在阜宁县东而得名。1949年1月撤销,并入滨海县。旧县名。(1)冀南抗日根据地设。1940年由河北省阜城、东光
官名。周代置。(1)周王近侍。掌饮食膳羞。《仪礼·少牢馈食礼》:“宰夫以笾受啬黍,主人尝之,纳诸内。”郑玄注:“宰夫掌饮食之事者。”(2)冢宰属官,掌百官征令。《仪礼·大射》:“宰夫戒宰及司马。”郑玄
《资治通鉴.唐高祖武德元年》:“〔隋炀帝〕又尝引镜自照,顾谓萧后曰:‘好头颈,谁当斫之?’”后因以“好头谁斫”指将受杀戮。清黄遵宪《感事》诗:“闻道诟天兼骂贼,好头谁斫未分明。”【典源】 《资治通鉴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