领乌桓校尉
意即兼为乌桓校尉。乌桓校尉,即护乌桓校尉,为乌桓地区的军政长官。参看“领”、“乌桓校尉”条。
意即兼为乌桓校尉。乌桓校尉,即护乌桓校尉,为乌桓地区的军政长官。参看“领”、“乌桓校尉”条。
武进(今属江苏)人。从丈夫家居无锡。曾割臂为丈夫治病。丈夫死,被迫改嫁,不从,自杀。
二十六卷。清乾隆帝敕撰,方略馆编纂。记第一次西藏和巴勒布边境事件。乾隆五十三年(1788)三月,巴勒布(今尼泊尔)贵族都尔萨野与西藏地方势力勾结,侵占西藏聂拉木、济咙、宗喀等地,西藏告急。清廷命侍郎巴
同“杨朱泣歧路”。岐,通“歧”。唐李瀚《蒙求》:“墨子悲丝,杨朱泣岐。”【词语杨朱泣岐】 成语:杨朱泣岐汉语词典:杨朱泣岐
官名。战国楚置。掌监督饮食卫生。《新序·杂事四》: “楚惠王食寒葅而得蛭”,“则庖宰、食监法皆当死”。官名,西汉置,为宫官,掌监御用膳食。《汉书·霍光传》:“(昌邑王)诏太官上乘舆食如故。食监奏未释服
东汉时鄯善王。光武帝建武十四年(公元38年),与莎车王贤遣使向汉贡献,西域复通。二十一年(公元45年)与车师前王等共18国俱遣子入侍,献珍宝,请汉复置都护,以阻遏莎车之侵扰。未获允,侍子被遣还,乃致书
法律名词。指越级申诉。自汉至清皆禁止越诉。《唐律疏议·斗讼》规定,越诉及受理越诉者,各笞四十。邀皇帝车驾于仪仗外俯伏及挝登闻鼓以申诉冤枉者不在禁限。《元史·刑法志》规定,告人罪者,自下而上,不得越诉;
①战国秦建。在今陕西大荔县东大庆关与山西永济市西南蒲州镇之间黄河上。《史记· 秦本纪》: 昭襄王五十年 (前257),“初作河桥”。《正义》: “此桥在同州临晋县东,渡河至蒲州,今蒲津桥也。”②西晋泰
官职制度。魏、晋、南北朝时期官职有清、浊之分,士族高门只出任与自己身份相应的“清官”,寒门只能任“浊官”。由浊官迁任清官,可大大提高社会地位,故当时任官唯论清浊,从浊官得微清,则胜于转。唯西魏、北周时
即“官辽”。《汉隶字源 ·三萧》: “《夏堪碑》:,官遼临吊。’遼即寮字。”参见“官僚”。
四卷。《二稿》四卷。清于源撰。于源,字辛伯。秀水(今浙江嘉兴)人。生平不详,贡生。著有《灯窗琐话》、《柳隐丛谈》等。是书内容,初稿录诗卷一为六十八首,卷二、卷三各六十一首。二稿录诗卷一为六十七首、卷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