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科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德二年(公元1005年) 规定考律、令四十条,经义五十条。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,经注四道,通六为合格。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罢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,参见该条。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德二年(公元1005年) 规定考律、令四十条,经义五十条。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,经注四道,通六为合格。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罢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,参见该条。
【介绍】:唐人。善画人物,与樊守素齐名。
唐西域解苏国都城。在今塔吉克斯坦杜尚别附近。《新唐书·地理志》: 天马都督府 “以解苏国数瞒城置”。
官名。见“太子厩牧令”。
四卷。清张澍撰。澍字介侯,武威(今甘肃武威市)人。生卒年不详。嘉庆未(1790)进士,入翰林,充实录馆纂修,散馆改外职,历署县事,晚年退隐西安,著述以终。此书为澍手书原稿,今藏巴黎国家图书馆,残缺殆将
书名。明潘季驯著。十四卷。十六世纪后期治黄通运的代表作之一。书中择要阐述黄河演变的历史(《河源考》、《历代河决考》)和前人治理黄运的议论和经验(《古今稽证》)。通过对时人各种治河议论的辨解,提出了“筑
【介绍】:清山西曲沃人,自号龙岩山人。顺治十二年进士,官金溪知县。有《龙岩子集》。
铁勒诸部之一。又作束(东)纥罗。游牧于土拉河北,南邻薛延陀,西接多览葛。先后属突厥汗国、薛延陀汗国。俗与突厥略同。唐贞观二年(628),遣使入朝。二十年(646),薛延陀汗国亡。次年,唐以其地置龟林都
源见“文君沽酒”。借指文人怀才未遇。元马致远《女冠子》套曲:“陈平宰社,买臣负薪,相如沽酒。”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一卷。辑佚书,晋向秀撰,清孙堂辑,载于《汉魏二十一家易注》中。向秀字子期,室至黄门侍郎散骑常侍。其事见于《晋书》本传,为所谓“竹林七贤”之一。曾注《庄子》,又注《易》。其《易》注早佚,《隋书·经籍志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