钦定宪法大纲
清光绪三十四年(1908)八月清政府为筹备立宪先期制定的宪法纲要。共二十三条。由“君上大权”与“臣民权利义务”两部分组成,前者属“正文”,共十四条。后者属“附录”,共九条。规定皇统永远世袭、皇权不可侵犯,皇帝有制订法律、发交议案、召集及解散议院、任免官吏、统率军队、宣战媾和、宣布戒严、总揽司法等特权;同时还规定,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得皇帝批准,不准施行。臣民有言论、出版、结社等自由与纳税、当兵之义务,但皇帝可以诏令限制人民自由。
清光绪三十四年(1908)八月清政府为筹备立宪先期制定的宪法纲要。共二十三条。由“君上大权”与“臣民权利义务”两部分组成,前者属“正文”,共十四条。后者属“附录”,共九条。规定皇统永远世袭、皇权不可侵犯,皇帝有制订法律、发交议案、召集及解散议院、任免官吏、统率军队、宣战媾和、宣布戒严、总揽司法等特权;同时还规定,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得皇帝批准,不准施行。臣民有言论、出版、结社等自由与纳税、当兵之义务,但皇帝可以诏令限制人民自由。
一卷。撰者不详。该书记明崇祯十七年(1644年)三月十九日之变。凡分目为七:一死难姓名,二刑辱姓名,三囚辱姓名,四潜身姓名,五叛逆奸臣姓名,六受官职姓名,七诛戮姓名。书中内容与陈邦策《国变录》大致相同
官名。北齐始置肴藏署,至唐垂拱元年(公元685年)改为珍羞署,神龙初复旧,开元初又改为珍羞署。有令及丞,掌供祭祀、朝会、宾客的各种珍羞。所属有府三人,史六人,典书八人,饧匠五人,掌固四人。宋光禄寺有太
官名。辅佐官统称。战国时县丞省称丞,为县令副职。汉朝沿用为各官署长官副佐的统称。自中央至郡县均有丞。中央各官署有令、丞,长、丞; 郡有郡丞、县有县丞,其官秩自千石至三百石不等。魏晋南北朝诸卿、诸署令、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录尚书事的尊称。《宋书·顺帝纪》:“录公齐王入守朝堂。”《南齐书·海陵王纪》:“宣城王辅政(为录尚书事),帝起居皆咨而后行。思食蒸鱼菜,太官令答无录公命,竟不与。”
①今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东北艾不盖河。《汉书·匈奴传》: 元帝时,“ (韩) 昌、(张)猛与 (呼韩邪) 单于及大臣俱登匈奴诺水东山,刑白马,单于以径路刀金留犁挠酒,以老上单于所破月氏王头为饮器者
崇侄。道武帝时,为给事诸曹,迁给事中、封长平侯。文成帝时,为济州刺史。请求击宋军,帝不准。
即牙勃罗尼。今黑龙江省尚志市东南牙不力镇。
书名。清陈鼎撰。一卷。鼎,字定九,江苏江阴人。十岁随季父至云南曲靖,及长娶彝族龙氏土司之女为妻。此书记其娶滇黔土司女之繁琐婚礼,及处家琐事,多夸饰之辞,又未写明所在地址。文中又述及宋、蔡、罗、龙四家。
官制术语。指受命掌管官吏选举。有时非吏部官员或吏部官员调任他职后,亦得奉诏典选,兼理选举事务。《北齐书·源彪传》: “(后主)天统(565—569)初,(彪)入为吏部郎中,迁御史中丞,典选如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