造意
刑法用语。指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意图。《汉书·孙宝传》:“宝到部,亲入山谷,谕告群盗,非本造意,渠率皆得悔过自出,遣归田里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唱首先言谓之造意。”按汉代法律规定,对共同犯罪中的“造意”者多处以重刑。
刑法用语。指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意图。《汉书·孙宝传》:“宝到部,亲入山谷,谕告群盗,非本造意,渠率皆得悔过自出,遣归田里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唱首先言谓之造意。”按汉代法律规定,对共同犯罪中的“造意”者多处以重刑。
读音:xiàn姬姓,晋献公之后也。(见《风俗通》)
南朝宋置,属宋康郡。治所当在今广东阳西或电白县境。隋废。
①即今皈依底山。在云南弥勒县东南隅,南盘江边。明 《寰宇通志》 卷113: 盘江山“在弥勒州东南百二十里。东西两山相峙,东抵师宗州界,南抵阿迷州界,盘江流其中。东山下有石窍。深阔可丈余,浊水涌出,入盘
【生卒】:?—前174姓挛鞮,名冒顿。匈奴单于。秦二世元年(前209),杀其父头曼,并尽诛其后母、诸弟及大臣不听从者,遂自立为单于。整顿内部,加强实力,建立军政制度,东灭东胡,西逐月支,并夺取楼兰、乌
《史记.袁盎传》:“袁盎者,楚人也,字丝。”“袁盎自其为吴相时,有从史尝盗爰盎侍儿,盎知之,弗泄,遇之如故。人有告从史,言‘君知尔与侍者通’,乃亡归。袁盎驱自追之,遂以侍者赐之,复为从史。及袁盎使吴见
【生卒】:1497——1574字子潜,无锡(今属江苏)人。嘉靖五年(1526)进士。累官侍讲学士,掌南京翰林院。【生卒】:1497—1574【介绍】:明常州府无锡人,字子潜,号鸿山。嘉靖五年进士。累官
①春秋楚地。《左传》昭公十三年(前529):“吴人败诸豫章。”杜预注:“当在江北淮水南。”定公四年(前506):“蔡侯、吴子、唐侯伐楚,舍舟于淮汭,自豫章与楚夹汉。”杜预注:豫章,“汉东江北地名。”后
约656—约712唐汾州(治今山西汾阳)人,一说虢州弘农(今河南灵宝)人,又名少连,字延清。上元进士。累转尚方监丞、左奉宸内供奉。趋附张易之兄弟,坐贬泷州参军。中宗时,逃归洛阳,以告密有功,擢鸿胪主簿
参见:凿垣
【介绍】:明苏州府太仓人,字元伟。隆庆中贡生,著有《诗序解颐》、《春秋尊王发微》、《春秋通议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