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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刑

刑罚名目。将罪犯强迫遣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。秦汉时有迁徙流放之刑,即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,主要是巴蜀。至隋,定为五刑之一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载北齐刑律云:“二曰流刑,谓论犯可死,原情可降,鞭笞各一百,髡之,投于边裔,以为兵卒。未有道里之差。其不合远配者,男子长徒,女子配舂,并六年。”唐代为“五刑”之四,即流放远处并服劳役的刑罚。分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三等,称三流,皆服劳役一年。役满及会赦免役者,即于流配处编户籍、纳课役,与百姓同。官员则可于六年后还原籍听候任命。流人的妻妾须同行,其父、祖、子孙欲随去者亦可。流人死亡,其家口虽已附籍,仍可回原籍;但造畜蛊毒者的家口则不得回。能赎罪者(见“赎章”),二千里赎铜八十斤,二千五百里九十斤,三千里一百斤。北宋建隆四年(963)创折杖制,定流刑四种:加役流、流三千里、流二千五百里、流二千里,分别折脊杖二十、二十、十八、十七。流罪犯人在决杖后,剃发,去巾带,携二十日口粮,到指定地点,服役一年。加役流则须服役三年。一般流刑并不远配,惟贷死罪者方远配。此刑沿用至清,具体制度或有不同。清乾隆间曾一度停止妻随夫同配之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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