慎刑司
官署名。清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顺治十一年(1654)设,初名尚方司,后改称尚方院,康熙十六年(1677)更名慎刑司。设郎中二人及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,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者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,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文武官员处分,各依吏、兵部例办理。太监有犯,比照刑律定罪。赃罚赎款则缴广储司。
官署名。清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顺治十一年(1654)设,初名尚方司,后改称尚方院,康熙十六年(1677)更名慎刑司。设郎中二人及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,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者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,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文武官员处分,各依吏、兵部例办理。太监有犯,比照刑律定罪。赃罚赎款则缴广储司。
源见“桃花源”。喻指与世隔绝的村落。唐武元衡《桃源行送友》诗:“武陵川径入幽遐,中有鸡犬秦人家。”
【生卒】:?-195南匈奴单于。羌渠子。中平五年(188)被东汉朝廷立为单于。自其父被杀之后,南匈奴各部自立须卜为单于。他并未实际控制南匈奴。立七年卒。
官名。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)于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断事司分置,每司设一人,正七品,分理军中刑狱。建文中革。
蒙古自治运动的各派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建立的自治政府。1946年1月16日,在兴安盟葛根庙(今乌兰浩特地区)召开东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,发布《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》、《自治法》和《成立宣言》,博
即今云南勐腊县西五十四里勐捧镇。明设版纳勐捧。傣语 “勐” 为地方,“捧” 为会发光的妖精,意即传说有会发光妖精的地方。清代作勐搻。 民国初有县佐驻此。 1940年设勐捧镇。
同“木雁之间”。清陈大章《戊子生日抒怀》诗:“熊鱼自古难兼味,木雁中间可置身。”
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)置,属普安卫。治所在今贵州普安县西南。清废。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年)置,治今贵州省普安县北。属普安卫。正统十年(1445年)徙治罗渭江(今兴仁县罗滑村)。清康熙元年(16
【生卒】:904—975【介绍】:宋僧。杭州人,俗姓王,字仲玄,号抱一子。弃吏出家,吴越时住永明寺。雅好诗道。宋开宝间卒,赐号智觉禅师。有《宗镜录》、《感通赋》、《万善同归录》等。
参见“三事”。泛指西周王畿内的统治官吏,即《尚书·酒诰》所说的内服官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地官府师氏中大夫司谏上士佐官,正二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