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庄田

①古代皇室、贵族、官僚、地主、寺观及政府出佃的田地。又名庄、庄宅、别业等,有时也称庄园。最早见于北齐、南朝梁。至唐逐渐增多,均田制破坏后,绝大多数土地变成地主庄田。《册府元龟·田制》:“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,比置庄田,恣行吞并,莫惧章程。”宋至清各朝均有庄田。以占田者之不同,庄田又有各种类型及名目。如唐代有官庄、寺院庄田及世俗地主庄田之区别;明代有皇庄、宫庄、东宫庄、王府庄田、公主庄田、大臣庄田、勋戚庄田之分;清代有皇庄、内务府庄田、王公宗室庄田、八旗官兵庄田等名目。庄田面积大小不一,如唐代,大者数十顷,小者一二顷;明代的皇庄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余顷;清代的皇庄占地三万三千六百余顷。唐代的官庄,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,设庄宅使、庄吏管理;私庄土地所有权则属庄主,由家仆管理,允许土地买卖。无论官庄与私庄,一般都由庄客佃耕。明、清的庄田属官田,不入地方田籍。其王府庄田、公主庄田、勋戚庄田等均由皇帝赐给,有时还随田赐给佃户。受赐庄田在本人死后若干代,或因罪削爵后,须将大部或全部交还。庄田租与屯田租一样,称为子粒。庄田以庄、屯等为单位,实行庄头制,每庄设庄头,监督佃户,收取地租。参见“皇庄”、“宫庄”、“公主庄田”、“王庄”、“王公宗室庄田”、“勋戚庄田”、“内务府庄田”、“八旗庄田”等。②广西地区土官及其家族霸占的村庄土地由自己直接经营管理,亦称庄田。分官庄和私庄两种,由土官直接管理者为官庄,由其家族经营者为私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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