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师高等审判厅
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设立。受理凡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之案而控告者,及不属大理院之宗室、觉罗第一审案件。于重罪为二审,轻罪为终审。置厅丞一人,掌理厅务,监督下级审判厅。下设刑科、民科,置推事十二人;典簿厅有典簿、主簿、录事等官。配置高等检察厅,设检察长一人,掌纠正同级审判,监督下级检察厅。京都各省巡察使 官名。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。督察京内外军政。
分正、又正、副、又副,共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设立。受理凡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之案而控告者,及不属大理院之宗室、觉罗第一审案件。于重罪为二审,轻罪为终审。置厅丞一人,掌理厅务,监督下级审判厅。下设刑科、民科,置推事十二人;典簿厅有典簿、主簿、录事等官。配置高等检察厅,设检察长一人,掌纠正同级审判,监督下级检察厅。京都各省巡察使 官名。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。督察京内外军政。
分正、又正、副、又副,共四人。
三十六卷。清魏荔彤(约1685前后在世)撰。魏荔彤,字念荔,直隶柏乡(河北柏乡)人。魏裔介之子。生卒年不详。年十二补诸生,以资入为内阁中书,选凤阳同知,后官至江苏按察使。嗜好古学,勤奋著述,罢官后杜门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《左传.襄公二十一年》:“栾桓子娶于范宣子,生怀子。范鞅以其亡也,怨栾氏,故与栾盈为公族大夫而不相能。”后以“积不相能”指素来不和睦。《后汉书.吴汉传》:“〔谢躬〕南阳人,初,其妻知光武不平之,常戒躬
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公元1907年)始置,配置在京师地方审判厅内。以检察长一人为主官,秩正五品,掌纠正同级审判,监督下级检察厅,下设检察官五人,秩正六品,典簿(从七品)、主簿(从八品)、录事各二人
【生卒】:?——1646字观我,海盐(今属浙江)人。万历四十四年(1616)进士。崇祯初,任济南知府。坐事贬布政司照磨。累迁湖西兵备佥事,驻吉安。吉安失守,走赣州,与杨廷麟招降张安等,加封太常寺卿。清
读音:Bào暴姓为以国为姓。东周时,有王族大夫辛被封在暴邑(今河南郑州北),其国民以国为姓。古代时候暴氏望族多出自河东郡。暴姓历史人物有暴胜之,西汉御史大夫。抵制盗贼有方,威震州郡,荐人从不疑
即鸿都门学校的学生,该校学生,皆有一技之长。《后汉书·孝灵帝纪》:“始置鸿都门学生。”注:“鸿都,门名也,于内置学。时其中诸生,皆敕州、郡、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,至千人焉。”
喻国家凶恶的敌人。语出《左传·定公四年》:“及昭王在随,申包胥如秦乞师,曰:‘吴为封豕长蛇,以荐食上国。’”独孤及《季冬自嵩山赴洛道中作》:“皇运偶中变,长蛇食中土。”
秦置,属三川郡。治所在今河南三门峡市西陕县老城。西汉属弘农郡。东汉属恒农郡。西晋属弘农郡。北魏为弘农郡治。后改为北陕县。北周复改为陕县,为崤郡治。隋开皇初为陕州治。大业三年(607) 改属河南郡。义宁
1174—1243金藁城(今属河北)人,字从之,号慵夫。少时以舅周昂为师,得其作文要领。擢承安经义进士。累迁应奉翰林文字,奉使夏国。后任著作佐郎。正大初年,预修《宣宗实录》成,迁平凉府判官,累迁翰林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