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7字典目录-汇聚中外经典 >历史百科>历史事件>均田制

均田制

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。它首行于北魏,废止于唐代中叶。北魏初年,由于北方长期战乱,人口流亡,土地荒芜,地籍紊乱,经济破败,税源枯竭,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十月,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,推行均田制。规定:男子十五岁以上,受露田四十亩,妇人二十亩;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;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止四头。所受之田,不准买卖。初受田之男子,另给桑田二十亩,终身不还,可传至子孙,亦不得买卖,但超过二十亩可卖,不足二十亩可买。麻布之乡,另给麻田,男十亩,女五亩, 奴婢相同。新附民户,加给宅地,每三口一亩,奴婢五口一亩。年老及身死,露田则要还归政府。奴婢、牛则随有无以还受。桑田及宅地,均为世业,不在还授之限。受田之后,不得迁徙。分得土地的农户,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。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。均田制度,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,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。北齐、北周、隋、唐均沿用此制,但规定略有变动。如:北齐河清三年(公元564年)规定,男十八岁始受田,一夫受露田八十亩,妇四十亩,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, 限四牛。北周规定,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,未娶之丁授田百亩。隋依北齐之制。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,唐令规定: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,口分田八十亩,狭乡减半;奴婢不再授田;女子一般不授田,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;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。所授之田,皆以二十亩为永业,余以为口分。对土地买卖的限制,比前代亦有所放宽。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、职分田和公廨田。至唐中叶, 因丁口滋长,官无闲田,户籍混乱,不复给授,均田制无形取消。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,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,在一些地区,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#元灏

    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
  • 犀首

    官名。战国魏置。《韩非子·外储说右上》:“犀首,天下之善将也,梁王之臣也”。陈奇猷注“:“犀首,魏官名”。《庄子·则阳》。“犀首公孙衍。”成玄英疏: “犀首,官号也。”《史记·张仪列传》: “犀首者,

  • 蓬蒿人

    源见“仲蔚蓬蒿”。指隐居不仕之人。唐李白《南陵别儿童入京》诗:“仰天大笑出门去,我辈岂是蓬蒿人。”

  • 刘昱

    即“宋后废帝”。

  • 甘孜

    ①自治州名。在四川省西部。与云南、西藏自治区、青海相邻。古为羌戎之地,唐、宋属吐蕃,元之朵甘思地,明之朵甘卫地,清为孔撒、麻书白利三土司地,清末置川边道,1914年属川边特别区,后复改道。1935年中

  • 啖蔗

    南朝宋刘义庆《世说新语·排调》:“顾长康(恺之)啖甘蔗,先食尾。问所以,云:‘渐至佳境。’”后因以“啖蔗”喻境况逐渐变好。韩愈《答张彻》:“初味犹啖蔗,遂通斯建瓴。”

  • 大于越府

    见“于越”(58页)。

  • 悬鹑之衣

    源见“子夏衣”。形容衣服破烂。鹌鹑毛斑尾秃,似披着打满各色补丁的破衣,故称。清谭嗣同《仁学》一:“各遂其生,各均其利。杼柚繁而悬鹑之衣绝,工作盛而仰屋之叹消。”

  • 福州

    唐开元十三年(725)改闽州置。因州西北福山得名(《元和郡县志》)。治闽县(今福州市)。辖境相当今福建尤溪口以东的闽江流域和屏南、福安等市、县以东地区。天宝、至德间曾改为长乐郡。五代闽一度改为长乐府。

  • 方子容

    【介绍】:宋兴化军莆田人,字南圭。方峻子。仁宗皇祐五年进士。累官守惠州,适苏轼谪惠,日与相倡和。官终朝请大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