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家决狱
《汉书.于定国传》:“(于定国字曼倩)其父于公为县狱吏、郡决曹,决狱平,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。”“定国少学法于父,父死,后定国亦为狱吏、郡决曹。”“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”
汉时,于定国与其父皆为司法官,量刑时较公平,从未造成过冤案。后因用作称美司法官员的典故。
唐.刘长卿《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》:“直氏偷金妄,于家决狱明。”此借以称颂苗侍御对自己的冤案给予公平裁决。
《汉书.于定国传》:“(于定国字曼倩)其父于公为县狱吏、郡决曹,决狱平,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。”“定国少学法于父,父死,后定国亦为狱吏、郡决曹。”“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”
汉时,于定国与其父皆为司法官,量刑时较公平,从未造成过冤案。后因用作称美司法官员的典故。
唐.刘长卿《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》:“直氏偷金妄,于家决狱明。”此借以称颂苗侍御对自己的冤案给予公平裁决。
十二卷。元王好古(1200——1264)撰。王好古,字进之,号海藏,赵州(今河北赵县)人。王氏通晓经史,喜好医学。曾从师于张元素、李东垣学医,官本州教授。撰有《阴证略例》、《汤液本草》、《此事难知》等
十二卷。李衡(1100——1178)撰。李衡,字彦平,自号乐庵,两宋之际江都(今江苏扬州南)人。绍兴二年(1132年)进士,为官梗直,专以诚意教化人民。以秘阁修撰致仕。著有《周易义海撮要》、《乐庵遗书
总归,无论如何。王维《句》:“自恨开迟还落早,纵横只是怨春风。”
金代盐法计算单位。山东、沧州、宝坻三盐司盐三百斤为一袋,二十五袋为大套,须钞、引、公据三者齐全,方可贩卖;一袋、五袋、十袋为小套,每套一钞,盐引须与袋数相一致。宝坻盐司零盐论斤发售,按六分之三或六分之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【生卒】:?—1734【介绍】:清圣祖长子。世宗即位后改允禔。尝副裕亲王福全征噶尔丹,以信谗,与福全不协,召回京。康熙三十七年封直郡王。皇太子胤礽被废后,胤禔用蒙古喇嘛咒诅废太子。事发,革爵禁锢。卒后
四卷。清于睿明修,胡悉宁纂。于睿明,辽东人,进士,曾任临清州知州。临清州志创修于明,其书散佚。于睿明任知州后,适逢檄各州郡纂修志乘,就邀集州人协商,设局重辑,而成此志。《临清州志》康熙十二年(1673
【生卒】:1265—1322【介绍】:元江阴州人,字仲实。累迁盐官州判官,逢大饥,斗粟十千,森办理平粜,全活甚众。调新喻判官,除上高县尹。后调兴国,命未下卒。
即“象辞”。
清代踹坊包头之总头目。于众包头中,选择“老诚练达者”一人充任。由官府颁给团牌,负责管辖各甲各坊,督察甲长所填“循环簿”,登记踹匠籍贯、保引、进坊、出坊事项,每逢朔望,使之具结倒换,互相稽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