属正
官名。新莽天凤元年(后14)分三辅为六尉部,河东、河内、弘农、河南、颍川、南阳为六队部。置大夫,职如太守; 属正,职如都尉。东汉废。
官名。西汉末年王莽置六队郡,每队郡置大夫、属正各一人,大夫职如太守,属正职如都尉,掌郡兵马(见《汉书·王莽传》)。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》:“与王莽前队大夫甄阜、属正梁丘赐战于小长安,汉军大败。”注:“王莽置六队,郡置大夫一人,职如太守。南阳为前队,河内为后队,颍川为左队,弘农为右队,河东为兆队,荥阳(王莽传作“河南”)为祈队。王莽每队置属正一人,职如都尉。”
官名。新莽天凤元年(后14)分三辅为六尉部,河东、河内、弘农、河南、颍川、南阳为六队部。置大夫,职如太守; 属正,职如都尉。东汉废。
官名。西汉末年王莽置六队郡,每队郡置大夫、属正各一人,大夫职如太守,属正职如都尉,掌郡兵马(见《汉书·王莽传》)。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》:“与王莽前队大夫甄阜、属正梁丘赐战于小长安,汉军大败。”注:“王莽置六队,郡置大夫一人,职如太守。南阳为前队,河内为后队,颍川为左队,弘农为右队,河东为兆队,荥阳(王莽传作“河南”)为祈队。王莽每队置属正一人,职如都尉。”
法律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)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。分总则与分则两编。第一编总则,为全编纲领,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。规定刑法之效力、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,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、规定其范围之
一卷。南宋邢凯(生卒年不详)撰。此书原来不著撰人姓名,《说郛》收入此书时,题曰宋邢凯撰。邢凯生平事迹不详。书中记载乾道辛卯(1171)王宁为武宁宰,其家充任里正,可知邢凯为武宁(今江西武宁)人。书中记
读音:Mùgābào独龙族姓氏。云南之贡山有分布,汉意为“崖蜂”,以为姓。或取“木戛暴”之首音谐以汉字“木”而为单姓。
【介绍】:见陈子昂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【介绍】:明苏州府昆山人,字元礼。洪武初以才能征,官刑曹,擢侍郎,以例免。寻起为户部侍郎,进尚书,改刑部。卒于官。
同“朱亥袖椎”。明许自昌《水浒记.遣讯》:“勇能挟荆轲之剑,义堪提朱亥之椎。”
官制用语。北宋初,为奖励武臣,多赐带未收复地区防御、团练使、刺史等衔,称为遥领。其后又多以文臣知州、府事,武臣又多有军事差遣,实赴本任者不多,节度使、节度观察留后、防御使、团练使、刺史遂用为武臣阶官,
受了人的恩惠,即应为人分担祸患。《史记.淮阴侯列传》:“汉王遇我甚厚,载我以其车,衣我以其衣,食我以其食。吾闻之,乘人之车者,载人之患;衣人之衣者,怀人之犹;食人之食者,死人之事。吾岂可以乡利倍义予!
【介绍】:五代末至宋初人,字射己。居衡山,与廖融、王正己等往来酬唱,无意仕进。《全唐诗补编·续补遗》存诗2首。